为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傅家坝区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永丰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永府办发[2018]25号)的规定,现将《永丰县傅家坝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征收范围及永丰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
二、意见或建议提交地点及联系方式
1.永丰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县政府11楼1149室),联系电话:0796—2538099、0796—2538199。
2.永丰县房管局棚改办(房管局二楼),联系电话:0796—2519316。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永丰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永府办发[2018]25号)规定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永丰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永丰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附件:
永丰县傅家坝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傅家坝区域棚户区(旧城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吉府发[2017] 1号)《永丰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永府办发[2018]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期限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三、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永丰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永丰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工作步骤
(一)前期工作阶段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摸底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2.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3.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4.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评估阶段
1.确定评估机构;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3.分期分批分户公示评估结果,并分别送达给房屋被征收人;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征收补偿安置阶段
1.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3.在签约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补偿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进行搬迁交房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和土地,其性质、用途、面积和建筑年代等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依法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房管、国土、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按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逾期不予补偿。具体面积由征收部门委托有土地和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
(二)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但无产权纠纷的,权利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以司法公证的双方协议为准,其他关系权利人以办理交易手续为同一权利人为准。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四)征收产权不明的房屋,申请公证机关作出房屋勘查记录,办好证据保全手续,按程序评估后,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五)原有私房倒塌仅存基础的老宅基地,其房屋残值部分不予补偿。对其土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其它安置。
(六)建房审批手续齐全,已开工打好基础的,基础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其土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其它安置。
(七)地下室层高为1.5-2.2m(不含2.2m)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80%给予货币补偿;层高为2.2m以上(含2.2m)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100%给予货币补偿,皆不予产权调换。
(八)假楼(含人字屋面)的补偿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乘以假楼的面积为基数,层高0.8-1.5 m(含1.5 m)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货币补偿;层高1.5-2.2 m(不含2.2 m)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80%给予货币补偿;层高为2.2m以上(含2.2m)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100%给予货币补偿,皆不予产权调换。
(九)征收范围内的部分产权房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可按该房屋实际产权面积进行调换,未取得产权部分调换后的安置房面积按该安置小区的商品房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
(十)征收范围内涉及“两违”主体建筑的,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属原批准维修加固而进行整体拆旧建新的“两违”主体建筑,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面积按规定处罚到位后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所增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十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时收回,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单幢主体住房建设层数按以下原则认定处理:
1.第二层建筑面积小于第一层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按建设为一层认定计算补偿;第二层建筑面积大于第一层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且小于三分之二的,仍按建设为一层认定计算补偿但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提高补偿比例;第二层建筑面积大于第一层建筑面积三分之二的,按建设为二层认定计算补偿。
2.第三层建筑面积小于第一层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按建设为二层认定计算补偿;第三层建筑面积大于第一层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且小于三分之二的,仍按建设为二层认定计算补偿但第三层的建筑面积不提高补偿比例;第三层建筑面积大于第一层建筑面积三分之二的,按建设为三层认定计算补偿。
六、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其它安置;征收私有住宅(含房改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不进行土地安置。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含房屋占用土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它安置。
1.商品类成套住房(含房改类成套住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单幢私有住房(含单幢房改类住房)按市场价评估后,按以下比例计算补偿金额:
(1)主体房屋建设为一层的,按市场评估价的180%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主体房屋建设为二层的,按市场评估价的150%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主体房屋建设为三层的,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4)主体房屋建设为四层及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认定的主体房屋面积为准,按以下比例标准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安置面积含公摊面积,附属建筑不作产权调换。
1.商品类成套住房(含房改类成套住房)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主体房屋面积进行1:1等面积产权调换。
2.单幢私有住房(含单幢房改类住房)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主体房屋建筑总面积为基数,按以下比例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1)主体房屋建设为一层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60%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2)主体房屋建设为二层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30%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3)主体房屋建设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0%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按上述标准提高比例后的产权调换面积按总面积360㎡封顶,超过360㎡以上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提高比例后的产权调换部分,安置房按保障性住房成本价(1940元/㎡)进行结算。
3.产权调换房由县政府负责建设,装修程度为:水泥砂浆地面,内墙及天棚混合砂浆粉刷;每套安装入户普通门一扇(被征收人要求自行安装入户门的给予800元补助);普通铝合金窗;水、电到户门口。
4.房屋被征收人根据规定计算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总面积在安置房可选房源中自行选定安置房的楼层、户型和套数。
5.选房顺序: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房;未按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取消其优先选房资格。同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可采取抽签或摇号选房。安置房楼层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高层房屋选1-9层和顶层的不予补差,选10层及以上的按楼层系数补差;小高层(七层以下)房屋选3、4层的按楼层系数补差;选择顶层的按楼层系数给予奖补。楼层系数按该安置楼市场价的2%乘以安置房面积计算。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或双目失明、下肢残疾者可依其申请优先选择第一层居住房。
6.产权调换房的地点:傅家坝新村(就地安置)、祥和帝景、祥和学府、永阳城,安置地点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安置房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安置房的户型、面积等相关资料另行公布。
七、征收非住宅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营业性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主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但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改变为商业用途连续营业两年以上(含两年),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缴纳税收的,征收时整栋房屋仍按住宅给予补偿安置,改变用途面积超过30㎡的只认定30㎡部分,改变用途面积在30㎡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认定部分按该住宅市场评估单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可计入该住宅总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另作补偿。属已登记的附属建筑或违章建筑的不予计算改变用途补偿。
八、主体房屋占地以外的土地补偿
(一)已办理了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土地面积以审批面积或证载面积为准,剔除已补偿安置的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后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该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未审批办证的土地,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该地段住宅用地基准价的5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但属原房改区域未登记发证的土地不予补偿,由县政府直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补偿(附表一)
附属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十、装饰装修补偿(附表二)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情况,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装饰装修补偿金额。
十一、房屋征收搬迁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500元/户。
2.选择产权调换: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1500元/户.次。
3.非住宅:非住宅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认定面积1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认定面积6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实行每户保底或封顶,征收主体房屋面积在260㎡以下的,按征收主体房屋实际面积给予每月5元/㎡补助(补助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算);超出260㎡部分不再补助。房屋基础、假楼、地下室、附属房、临时建筑不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屋或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按征收主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每月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征收主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每月5元/m2标准计算。产权调换房为现房的,只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含3个月装修时间补助);产权调换房为期房的,预付21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含3个月装修时间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从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止,安置房超过36个月未交房的,延期时间按每月7.5元/m2标准计算;安置房提前交付使用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多余费用退还给征收部门。
十二、停产停业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非住宅营业性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停产停业补偿;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十三、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以下奖励,逾期不予奖励。违章建筑、假楼、地下室、附属建筑、临时建筑等皆不享受奖励政策。
(一)签约分段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1)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2)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
(3)在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2)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给予奖励;
(3)在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交付拆除分段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1)在签订协议之日起6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计算给予奖励;
(2)在签订协议之日起8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给予奖励;
(3)在签订协议之日起9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计算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在签订协议之日起6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计算给予奖励;
(2)在签订协议之日起8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4%计算给予奖励;
(3)在签订协议之日起9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计算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安置房面积增购分段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以下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1.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实际产权面积的20%给予增购安置房奖励;
2.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实际产权面积的15%给予增购安置房奖励;
3.在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实际产权面积的10%给予增购安置房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奖励增购面积按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含提高比例部分)与奖励增购面积之和以外的,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但不得超过10㎡。
(四)放弃调换安置房指标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2019年8月31日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如自动放弃安置房奖购面积,按放弃的奖购面积给予1000元/㎡的货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征收非住宅奖励
在2019年8月31日前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腾空用房且交付拆除的,非住宅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认定面积评估价的15%奖励;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认定面积评估价的18%奖励。住改非部分不重复享受该奖励政策。
十四、优惠政策
1.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小于40㎡(含),且被征收人在本县只有此一处住房的,且其父母、子女没有建私房或没有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40㎡面积结算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一套最接近户型的安置房,所选的安置房面积在40㎡至60㎡部分按保障性住房成本价(1940元/㎡)结算,超出60㎡以上部分按该安置小区的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要求安置的产权调换房产权转移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凭公证书、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可免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3.安置房全部办理国有出让不动产权证。原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划拨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属国有出让的等面积置换部分税费免征,只支付办证工本费用,奖购面积部分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十五、征收补偿付款方式
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部门将房屋补偿及过渡安置补助等补偿安置款拨付到被征收户提供的银行账户;奖励部分在被征收户按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拆除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部门拨付到被征收户提供的银行账户。
十六、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2.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个案情况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
附件:1.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3.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一)
征收补偿项目 | 补 偿 单 价 |
围 墙 | (砖)100元/㎡;其它(石)50元/㎡ |
猪 栏 | (砖)封闭猪栏180元/㎡;半封闭猪栏80元/㎡;土坯100元/㎡ |
水 井 | 压水井500元/口;水井按直径1米以内1200元/口、以上2000元/口 |
化粪池、沼气池 | 化粪池:300元/m,沼气池1500元/座 |
排水沟 | 排水沟80m×60m以上50元/m |
柴火灶 | 单口灶600元/口,双口灶1000元/口 |
果 树 | 无挂果果树(3年)以上50元/株;挂果果树100元/株;杂树30元/棵 |
1米以下60元/㎡,1米-2米80元/㎡,2米以上100元/㎡ | |
热水器 | 太阳能500元/台,电、燃气200元/台 |
管线设施迁装 | 管道燃气1200元/户;自来水200元/户;电力200元/户;固定电话158元/户;有线电视120元/户;宽带网络128元/户;空调挂式180元/套、立式3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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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表二)
装饰装修材料 | 规 格 | 综 合 价 | ||
室 内 地 面 | 水磨石 | 普 通 |
| 70元/㎡ |
多彩镶铜条 |
| 100元/㎡ | ||
油 漆 | 乳胶漆 |
| 16元/㎡ | |
地面漆 |
| 8元/㎡ | ||
瓷 砖 | 地面 瓷砖 | 30cm×30cm | 70元/㎡ | |
60cm×60cm | 90元/㎡ | |||
80㎝×80㎝ | 120元/㎡ | |||
100㎝×100㎝ | 140元/㎡ | |||
马赛克 |
| 100元/㎡ | ||
内墙瓷砖 | 贴 | 75元/㎡ | ||
挂 | 110元/㎡ | |||
外墙瓷砖 |
| 50元/㎡ | ||
花岗岩 |
|
| 110元/㎡ | |
大理石 |
|
| 100元/㎡ | |
复合地板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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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元/㎡ | |
实木地板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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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元/㎡ | |
地角线 |
|
| 10元/m | |
室 内 墙 面 | 仿 瓷 |
|
| 15元/㎡ |
喷 涂 | 乳胶漆 |
| 25元/㎡ | |
墙 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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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元/㎡ | |
木质装饰板 |
|
| 100元/㎡ | |
背景墙 |
|
| 220元/㎡ | |
壁柜 |
|
| 300元/㎡ | |
吊柜 |
|
| 260元/㎡ | |
橱柜 | 瓷砖台面 |
| 300元/米 | |
石材台面 |
| 700元/米 | ||
博古架 |
|
| 200元/㎡ | |
顶 部 | 吊顶 | 一级 | 含油漆 | 110元/㎡ |
二级 | 含油漆 | 140元/㎡ | ||
三级 | 含油漆 | 220元/㎡ | ||
顶角线条 |
|
| 18元/米 | |
铝塑板 |
|
| 140元/m | |
玻 璃 |
|
| 120元/㎡ | |
塑料扣板 |
|
| 50元/㎡ | |
铝天板 |
|
| 70元/㎡ | |
罗马柱 | 杂 木 |
| 150元/米 | |
石 膏 |
| 50元/米 | ||
灯 具 | 壁灯、筒灯 |
| 30元/盏 | |
吸顶灯 |
| 80元/盏 | ||
客厅大灯 |
| 800元/盏 | ||
窗帘布 |
|
| 150元/幅 | |
门 窗 | 复合集成 |
|
| 130元/㎡ |
门及门套 |
|
| 400元/㎡ | |
窗 套 |
|
| 38元/米 | |
铝合金窗 |
|
| 160元/㎡ | |
塑钢窗 |
|
| 180元/㎡ | |
防盗门 | 不锈钢门 | 不锈钢带玻璃钢门 | 650元/㎡ | |
不锈钢管门 | 330元/㎡ | |||
铁 门 |
| 180元/㎡ | ||
铜 门 | 仿铜门 | 600元/㎡ | ||
仿真铜门 | 1700元/㎡ | |||
真铜门 | 3000元/㎡ | |||
沙窗门 | 普通不锈钢 | 80元/㎡ | ||
铝合金框金刚网 | 350元/㎡ | |||
推拉门 | 推拉玻璃门 | 140元/㎡ | ||
PPC材料门 | 200元/㎡ | |||
普通木门 |
|
| 50元/㎡ | |
门 窗 | 防盗网 | 不锈钢 |
| 90元/m |
钢 筋 |
| 45元/㎡ | ||
方 管 |
| 50元/㎡ | ||
雨 棚 | 铁 皮 |
| 50元/m | |
玻璃钢 |
| 40元/m | ||
白铝板 |
| 70元/m | ||
不锈钢 |
| 100元/m | ||
卫生设施
| 洗手盆 | 台 板 |
| 120元/㎡ |
瓷 器 |
| 150元/只 | ||
不锈钢 |
| 150元/只 | ||
大理石 |
| 300元/只 | ||
浴室柜 |
| 580元/只 | ||
陶瓷浴缸 |
|
| 2000元/只 | |
淋浴房 |
|
| 1000元/间 | |
马桶 | 普通陶瓷 |
| 500元/只 | |
釉面光泽 |
| 800元/只 | ||
蹲便器 |
|
| 100元/只 | |
水箱 |
|
| 100元/只 | |
镜子 |
|
| 50元/块 | |
毛巾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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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元/只 | |
楼梯 | 扶手 | 简易钢管 |
| 80元/米 |
不锈钢 |
| 120元/米 | ||
铁艺 |
| 200元/米 | ||
实木 |
| 300元/米 | ||
踏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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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元/步 | |
外墙面 | 琉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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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元/㎡ |
喷 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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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元/㎡ | |
真石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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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元/㎡ | |
大门罗马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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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元/根 | |
| 阁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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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元/㎡ |
水电安装 | 水管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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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元/㎡ |
电线铺设 | 铝线 |
| 10元/㎡ | |
铜线 |
| 20元/㎡ | ||
钢架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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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元/㎡ |
简易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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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元/㎡ |
室外地面 | 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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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元/㎡ |
碎花岗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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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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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住宅房屋装饰装修2年内(不含2年)按装饰装修费的100%给予补偿;2-4年内(不含4年)按90%给予补偿;4-6年(不含6年)按80%给予补偿;6-8年(不含8年)按70%给予补偿;8-10年(不含10年)按60%给予补偿;10年以上按50%给予补偿。 |
附件3
房屋重置价格表
单位:(元/㎡)
结 构 | 框 架 | 砖 混 | 砖 木 | 乱砖土坯 | 简 易 | |||||
Ⅰ级 | Ⅱ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
价 格 | 1010 | 960 | 850 | 800 | 755 | 740 | 640 | 570 | 400 | 320 |